《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应用要求 – 4.1 组织

实验室在实施《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中4.1组织的要求时需要注意如下事项:

1、当实验室为法人机构内部实验室时,申请的检测或校准能力应与核准注册的法人业务范围密切相关,比如母体法人机构为汽车行业的实验室,申请与汽车无关的水质或土壤等环境检测项目的话,CNAS便不会对这些项目进行认可。
2、众多实验室往往感到准则中要求的人员监督工作的开展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开展起来没有方向,事实上,实验室首先需要确定需要被监督的人员和具有监督资格的人员,而监督的方式除了现场工作监督外,还可以通过质量控制结果,包括能力验证和实验室间比对结果、核查记录等方式对人员实施监督,做好监督记录并进行评价。
3、实验室只能设置一名质量负责人,而技术负责人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由负责不同技术领域的多名技术人员组成的管理层,确保其技术能力覆盖实验室所从事的检测或校准活动的全部技术领域。
4、实验室在接受CNAS评审组评审时,要确保所有的技术负责人都在场并接受评审,由于特殊原因,技术负责人或管理层无法接受评审时,CNAS将视情况决定是否需要追加不定期评审。